各位老师:学校接教育厅通知,凡具有出国(境)访学三个月及以上的教师需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1份,如无法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请提供护照、签证中访学记录页的复印件1份。通知内容详见学院内网的“人事处《关于核对和补充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有关数据的通知》”请各位老师在11月4日前交7-229,谢谢!
关于核对和补充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有关数据的通知
按省教育厅《关于填报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有关数据的通知》(见附件1)要求,各高校上报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员名单的同时,需整理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如签证、护照出入境记录、成绩单/所获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有关材料)以备查,为做好此项工作,人事处整理了 《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员名单(核对)》(见附件2),请各学院(部)根据人事处提供的人员名单,做好人员核对及备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务必做到有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员不遗漏,备查完整、详实,争取学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取得较高的评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1、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专任教师在国(境)外访学三个月及以上人员信息;
2、数据包含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调离、辞职的具有在国(境)外访学三个月及以上经历的人员。
1、核对信息的正确性。对人事处提供的人员信息要一一核对,发现错误信息及时反馈人事处。
2、核对信息的完整性。发现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员信息有遗漏的,请填写《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员名单(补充)》(见附件3)。请特别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具有多次出国(境)访学的教师信息。本次人事处提供的派出国(境)访学人员和引进人员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信息(见附件2),没有包含部分教师多次出国(境)访学的信息,凡有多次具有多次出国(境)访学的教师,需按次填写信息;
第二,人事处没有备案的具有出国(境)访学三个月人员信息,包括进校前具有出国(境)访学三个月及以上经历的人员信息;
第三,做好在机关、直属单位、启新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科技与艺术学院工作,但其从事的学科主体属于本学院的教师信息核对核对、补充工作。
凡具有出国(境)访学三个月及以上的教师需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1份。如无法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请提供护照、签证中访学记录页的复印件1份。由学院统一收集整理后交人事处。
1、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填报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有关数据的通知》
2、《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员名单(核对)》
3、《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员名单(补充)》
为配合做好2012—2013学年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工作,请做好“开放教学情况”一级指标有关考核点数据的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填报的数据为考核指标体系“开放教学情况”一级指标中的两项考核点数据,即:1. 员工国(境)外交流学习人数;2. 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员。
1. 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数据,并整理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如签证、护照出入境记录、成绩单/所获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有关材料)以备查。我处将在核查学校填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无论主、客观原因导致填报不实的,或发现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将上报厅里按有关规定处理。
2. 请填写《2012-2013学年开放教学情况数据表》(附件1)及具体名单(附件2、3),并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书面材料盖章后一式2份邮寄我处,电子版发送至luyao61@hotmail.com。办公室 联系人:陆遥,联系电话:0571—88008987。为便于有关数据的及时核对,请务必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