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7]12号)、《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财库[2005]6号)和《必赢76net线路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理工财[2006]9号)等有关规定,学校制订了《必赢76net线路专项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必赢76net线路专项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7]12号)、《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财库[2005]6号)和《必赢76net线路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理工财[2006]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项目结余资金系指立项项目在项目建设(或研究)计划执行期内尚未使用及列支的专项资金。
按资金来源分为上级资助的专项项目结余资金和学校安排的专项项目结余资金。
上级资助的专项项目结余资金包括教学专项经费(含精品课程、重点专业、重点教材等)、团队建设经费(含重中之重学科、重点学科、人文社科基地等)、实验室建设经费(含省部共建实验室、省级实验室等)、团队队伍建设经费(含人才资助经费)、财政厅及上级主管部门科研拨款经费,以及其它特定项目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结余资金。
集团安排的专项项目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专项经费、教学专项经费(含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员工学科竞赛等)、团队建设经费(含校级团队建设、学位点建设、引进人才团队建设等)、实验室建设经费、团队队伍建设经费(含校创新团队等)、各类科研资助经费(含校科研启动费、科研配套经费及其他校内课题等),上级部门规定的各类配套经费以及其它特定项目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专项项目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已经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专项结余资金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经批准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一)专项项目应按立项批复书或建设合同书内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结账;未明确建设(或研究)期限的,在项目立项后两年内结帐,其中上级下达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要求精神确定结帐时间。
(二)上级专项项目的净结余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收回统筹安排;校级专项项目的净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对于专项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需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说明,于下年1月5日之前,将《专项项目结余资金情况表》(见附件)和有关文字说明,经学院(部)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要调整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须书面提交调整的计划报告,经学院(部)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再报校计划财务处批准。上级项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专项项目经费须按照项目建设(或研究)周期实施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安排下达的经费用途专款专用。业务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将对专项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违规使用结余资金的,将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项目预算;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浙财预字[2007]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